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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办法
来源:区市政市容委网站 日期:2017-08-23

 

  一、总的原则:
  (一)为了明确市政市容委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贯彻落实办法。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综合治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为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二、责任范围:
  (一)市政市容委党委对全委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全委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对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二)市政市容委行政领导班子对各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市政市容委主任对副主任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主任对分管科室、单位及其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科级单位、科室的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科级单位、科室副职对分管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责任内容:
  (一)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市政市容委领导班子的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及所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的党风廉政法规、条规,对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制定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防止腐败现象发生;严格按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反腐败斗争三项任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落实,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2、科级单位、科室的领导责任:认真贯彻市政市容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任务,做到定期汇报工作,年底有全面总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条规,对党员干部和其他的公职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制定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落实到具体岗位、人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反腐败斗争任务的落实。
  (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处级正职的领导责任: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分析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规章和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管好自己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2、处级副职的领导责任:协助本级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分管部门、分管业务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组织参与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条规和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管好自己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3、科级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领导责任:按照市政市容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定期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解决好存在问题;切实搞好教育,带好队伍,及时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汇报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条规和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管好自己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4、科级副职的领导责任:协助本级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措施防止腐败并及时向正职汇报工作,解决好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条规和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管好自己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5、纪检监察组织及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党委、所在支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所在支部根据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部署、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措施和办法,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调研工作,抓好宣教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加强监督工作;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的检查、指导工作。
  四、责任考核:
  (一)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议制度。
  对科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议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考核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工作与考查班子、考查干部、召开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年度考评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情况如实向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反馈。
  (二)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
  对科级领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工作,在市政市容委党委领导下由考核检查领导小组负责。
  (三)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市政市容委党委每年年底要写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专题报告,分别报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因此,全委各科室每半年要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一次,年底前写出专题报告上报市政市容委党委、纪委。处级、科级领导干部要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年终述职报告中以及在考察班子、干部和巡视工作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奖惩制度。
  综合考评、监督检查、自查总结的情况,对科级领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做出客观评价,结合年终绩效考核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并进行全委通报,做为对科级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科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区考核领导小组负责。
  五、责任追究: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科级领导,市政市容委党委对其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科级领导,进行调整或组织处理。
  (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对责任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于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责令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留者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比照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四)实行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负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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