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关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做好机关服务工作,根据市、区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机动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如下: 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一)办公室按照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原则对机关机动车辆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二)各科室用车需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根据业务工作需求派车。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车辆管理负总责。 (三)所有车辆一律不准外借,不准交外单位人员驾驶和个人办私事,不得在外过夜。 (四)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修车前由驾驶员向车管干部提出申请,车管干部根据需要填写《汽车修理项目单》,并报办公室主任批准,经同意后驾驶员方可持《汽车修理项目单》到定点单位修理。如超出原定修理范围,要及时汇报并补填修理项目。驾驶员按规定对机动车定期养护,程序同上。汽车维修(养护)结束后,驾驶员要将“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维修材料明细表”和“汽车小修(保养)施工单返回办公室并签字,办公室主任核对无误后签字方予以报销。 (五)坚持”车辆检查制度“,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活动。 (二)机关内部车辆统一存放在本单位院内,车辆外出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异地存放过夜。 (三)爱护车辆,每天出车前、收车后检查车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四)随身携带驾驶证,严禁把车辆交给非司机驾驶。严禁无照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 (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值班期间除工作用车严禁随意外出,遇特殊情况经请示带班领导批准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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